刑法分則中“危害公共安全類罪”在歷年考察中,都屬于我們學習的重難點模塊,特別是此罪與彼罪的區分,在案例中非常難以辨別。本次特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三罪展開分析,以便學員學習和掌握。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詞:“故意+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視為一個兜底罪名,它所要求的行為需要和放火、爆炸等行為具有同等的傷害力,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因此在題干中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侵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故意,且不要求一定發生重大結果,只要實施了即可。
二、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鍵詞:“過失+結果”
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并無對公共安全侵犯的故意,而是對自己行為后果認識不足或抱著僥幸心理的過失。因而交通肇事罪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要求重大,如果并沒有造成損害結果,可能會構成其他罪甚至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
三、危險駕駛罪
《刑法》第133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鍵詞:故意+特定行為
相較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的行為特定,只包括追逐競駛、醉酒駕車、嚴重超速超載和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這四種行為,并不要求結果發生。而這四種行為恰好也能契合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時,可以量刑重的一罪定刑。
例題小試:以下行為如何定性?
①甲駕車在公路轉彎處高速行駛,撞翻一車輛,致二人死亡
②乙駕駛越野車在道路上橫沖直撞,撞翻數輛汽車
③丙醉酒后駕車撞死一人
分析:
①③屬于交通肇事罪。①甲高速公路轉彎處高速行駛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但甲主觀上并無傷害的故意,而為過失,且發生了重大事故,因而定性為交通肇事罪。③丙醉酒的行為屬于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雖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由于出現了重大損害,且行為要件契合交通肇事罪,故而以一重罪定罪。且丙雖有醉酒行為,但主觀上對于結果的發生是過失的,因而定性為交通肇事罪。
②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駕駛越野車在道路上橫沖直撞,主觀表現為故意,客觀行為上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因而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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